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为深化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审批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校园安全秩序。根据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无人机为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用于开展航空测绘、科研、教学、摄影及飞行表演等活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二条 在校园范围内使用无人机的单位(暂不受理个人申请),需填写《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附件1)和《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2),将所需资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至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审批,并报校区党政事务办公室备案,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区范围内使用无人机。
第三条 使用无人机的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评估,不得在人员密集空域飞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所使用无人机须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将二维码登记标识粘贴在申请表中。
第五条 使用的无人机需与申报的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等需与申报情况一致。
第六条 禁止使用无人机从事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行为。
第七条 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使用无人机的,由校区保卫办公室暂扣该无人机,并给予通报。
第八条 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申请放飞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校区保卫办公室有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随时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无人机放飞行为。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放飞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番禺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