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02 15:19 来源:番禺校区

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按章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派人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所有道路。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番禺校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上进行开挖施工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3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请番禺校区管理委员会,经批准后报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备案方可施工(抢修突发事故除外)。

第八条  经批准在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并做好围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上不按道路标志停车、堆放物品或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道路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由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查处。

第三章  机动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一律凭学校颁发的《暨南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或《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区。

第十二条  进入番禺校区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校区内道路限速为20km/h。严禁超速、超载,乱鸣喇叭。

第十三条  禁止“五类车”(校区工作用车除外)及其他无关车辆进校,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开车、飚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校园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和道路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人流密集区,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十五条  校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车辆行驶路线严格遵照交通管制方案执行,交通管制路段除特种公务车(医护、公安、消防等)和经批准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管制路段依具体通知而定)。

第十六条  商业中心、快递中心和食堂等单位,需提前1天报备进校人员、车牌号至保卫办公室,核实后方可放行,运货货车一律从西门进校,在建阳路范围内通行,装卸货后即走。大型货运车辆、施工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离校服从安保人员检查车内货物。

第十七条  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出入番禺校区门岗应主动出示校园卡、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番禺校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出番禺校区校门应减速慢行,必要时有义务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行走时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 骑乘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番禺校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载人、双手脱把骑车等违规危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禁止骑车时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带领,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五 共享单车一律禁止进校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六 所有教职工车辆停放至教学楼车库或BD组团地下车库;所有学生车辆停放至BD组团地下车库;教学班车停放在教学楼北侧;疫情防控期间,如约巴士、地铁接驳小巴和教育学院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在南门出口停车场。

十七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从校外未经报备送学生返校的大巴,一律在南门出口停车场停放落客。

第二十八条 校内道路、人行道、各楼宇通道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禁止停车,除教学班车、特种公务车(医护、公安、消防等)和经批准的车辆外,其他进入番禺校区的车辆统一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车主对车上物品和车辆本身的安全负责,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车辆禁止装运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车辆自燃及其他原因造成停车场设施及建筑物损坏或灭失的,由车主担负全责,并赔偿校内设施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院系、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番禺校区,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协助指引车辆停放,同时严格执行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并及时向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本校各单位所办各种学习培训班学员的机动车进入番禺校区,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指引车辆停放,于开班前集中到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登记,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三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番禺校区所有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地下停车场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番禺校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值班室派人到场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行驶,等待交警到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及时拔打“120”救护车进行前期抢救。

第三十五条  番禺校区校园道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后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车辆、物品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后不予纠正的,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物品进行搬移现场,涉及的经费损失由占用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要求其向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违反停车、限速、违规充电等管理规定达3次以上的,将录入校区车辆黑名单,3个月内禁止进校。

第八章  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

第四十一条  番禺校区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由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受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如其它有关番禺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实行。

第四十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进校人员需配合校园安保及防疫工作,违者一律禁止进校。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番禺校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番禺校区保卫办公室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