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失物招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8 00:00 来源:

 

南校区全体师生
教学楼120室综合服务大厅设立失物招领窗口以来,在南校区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失物招领工作顺利开展,但同时也存在遗失物长期滞留,无人认领的情况。为解决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堆积现象,不断推进失物招领工作的有效开展,南校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失物招领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本部门拟对校区遗失物处理的周期为两个月,即当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存放在保卫办仓库,两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进行分批处理。在此期间,本部门将定期开展大型遗失物公开招领活动,尽可能实现遗失物被认领。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经发布招领公告仍无人认领,应及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故此本部门将对半年以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对于个别遗失物不予受理,本部门将立足南校区失物招领工作实际,通过义卖、捐赠等形式加以处理。
 
    3、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遗失物,本部门将根据遗失物的库存时间、物品价值、规格与数量等情况,通过义卖、捐赠等方式进行分阶段处理。义卖所得善款将全部用于我校公益活动,相关义卖、捐赠情况将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4、若失主在遗失物被本部门以义卖、捐赠等方式处理后才来认领,本部门将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师生谅解。
 
 
                                     南校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