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暨南大学南校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3 00:00 来源:番禺校区

南校区各单位、各学院:

《关于暨南大学南校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校区管委会2017年第1次工作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暨南大学南校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13
 

 

文件连接:《关于暨南大学南校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暨南大学南校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创造更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出行安全,推动平安校园交通建设,切实改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7号)的要求,我校南校区决定开展电瓶车、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含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以下简称“五类车”)强化管理专项行动,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管控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强化管理专项行动,宣传“五类车”的危害,宣传交通法规,提倡文明驾驶文明出行。配合交警和公安清查校内藏匿的“五类车”,对违规驾驶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出行安全,严禁“五类车”在校园内穿梭、停放。
  (二)建立完善校园内安全出行长效机制。
二、主要举措
(一)对电瓶车、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含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等(即“五类车”)违规上路驾驶、停放、充电等问题进行深化管理,继续坚持严禁摩托车在校园行驶;禁止电动/人力三轮车、无广州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校园行驶;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学校公共场所停放和在宿舍架空层等公共区域使用公共电源充电。
(二)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整治五类车专项行动适用法律的意见》,电动自行车不满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具体标准见附件),按机动车论处。因此按机动车管理相关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行驶。
(三)暂缓清理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倡导师生员工尽量不购置电动自行车作为校内交通工具。因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南校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南校区保卫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指示。
(四)学校设置宣传、清理过渡和全面整治三个阶段,宣传、清理过渡阶段从本工作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1日结束。要求在规定的过渡时间内由个人将电动自行车自行处理或迁出校园;过渡期满后,学校将开展集中清理电动自行车违规使用、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行动,集中停放仍未自行处理的违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由个人签订承诺书后领回。对违规使用、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并没收充电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五)加大校园“五类车”处置力度,学校联合番禺交警、新造派出所和新造执法队进入校园不定期执法查处“五类车”。
三、具体步骤
“五类车”整治主要采取宣传动员、摸底排查、现场联合执法整治等方式进行,分为宣传、清理过渡和全面整治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17年1月5日至15日)。
南校区管委会各部门、丹田物业管理处按照行动方案组织力量开展“五类车”违规运行突出路段、地点、违规运行车辆聚集地进行排查摸底、了解情况、掌握底数;各部门要按行动分工,明确各自整治责任。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入各学生宿舍等处开展宣传活动,发布校园禁行“五类车”通告,规定车主在整治日期之前自行处理已有的违规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含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二)第二阶段:清理过渡(201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
工作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1日结束,要求车主在规定的过渡时间内由个人将违规电动自行车或其他“五类车”自行处理或迁出校园;不允许校内出现“五类车”行驶、停放,不允许将违规电动车辆停在校内的任何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教学及住宿等区域,不允许电动自行车在任何区域私接电线充电或用学校公共电源充电。
  (三)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3月1日开始)。
  过渡期满后,学校将开展集中清理电动自行车违规使用、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行动,集中停放仍未自行处理的违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由个人签订承诺书后领回。对违规使用、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并没收充电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个人责任。同时,要把整治行动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有效方法措施固化,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违规运行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人员装备安排上要落实到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密切配合,提高成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严格执法,对“五类车”乱停乱放、违规运行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要使违法车主认识到在该处路段违章驾驶“五类车”会受到处罚,培养全校师生遵章文明行车的自觉性。同时教育广大师生自觉抵制“五类车”、举报“五类车”、不坐“五类车”。
宣传工作要到位,做到应尽的告知义务。明确“五类车”的界定,工作过程中要有法理上的支持,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暨南大学南校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11
 附件
广州市“五类车”的界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五类车”是指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超过电动自行车规范标准的所有电动车,按广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以机动车论处。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大于7km。
(3)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4)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

(近似标准的电动自行车)